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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须缴物业费
文章来源:解放网—房地产时报         发布时间:2006-10-08
后接手的物业公司能代替前期物业公司,催讨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吗?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作出判决,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刘某如数支付物业管理费10073.28元。

  刘某是江宁路上某小区的业主,并于2000年11月办理了物业交接手续。该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商委托上海欣成物业公司承担。2003年7月,该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了两年的物业管理合同。2004年9月,上海欣成物业公司与上海家宝物业公司通过各自股东会决议和两公司签订的协议,同意两家公司合并为上海家宝物业管理公司。在两家公司的协议中约定,欣成公司于2004年8月1日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家宝公司续延和承担。2005年3月10日,欣成物业公司被工商部门注销。同年6月14日,家宝物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经工商部门核准。2005年7月1日,家宝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又签订了两年的物业管理合同。

  因业主刘某自2001年7月起就一直没有付过物业管理费,家宝物业公司于2006年3月下旬,以此起诉到法院,催讨其所欠付物业管理费10073.28元。

  法庭上,刘某对欠付的事实无异议,但称不付费的原因是自己与开发商因产权证有纠纷,而自己不付费后,欣成物业公司的保安曾当众侮辱自己,还将自己的车损坏;家宝物业公司是之后接手管理的,且欣成物业公司已不管理本小区,故不愿再付欣成物业公司管理期间发生的费用。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业主事实上接受了小区前后两年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事实上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刘某未及时支付物业管理费,作为小区物业公司主张催讨物业管理费于法有据。法院遂判决刘某全额支付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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